零负团费有陷阱 旅游补贴莫轻信
案由
游客郑某通过微信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四天三晚游”,团费0元。旅行社承诺在旅程结束后,向每位游客发放旅游补贴。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场所,强迫游客购物,郑某消费近2000元。行程结束后,旅行社未依照约定向游客发放旅游补贴。郑某对此不满,投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要求旅行社退款退货,并按约定发放旅游补贴。
经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调查,该旅行社通过虚构“政府补贴”“旅游公司补贴”等事实,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免费且得补贴”的“桂林四天三晚游”广告招徕游客,并安排无证导游诱导、强迫游客购物,涉嫌违法违规。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旅行社及导游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提示
游客选择旅游产品,切勿被“免费旅游”“旅游补贴”等噱头迷惑,以免陷入低价游陷阱。在此提醒广大游客:
一是提前了解相关信息。游客在出发前,可登录目的地旅游官网,查询“旅行社名录”,选择正规旅行社。
二是理性选择旅游产品。不同的旅行社在同一线路上的团费价格不尽相同,游客在选择时,应综合考量,选择团费合理的旅游产品。
三是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游客应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索要发票,并对合同约定的景点、住宿、交通工具等细节进行确认,避免发生纠纷。
四是依法理性维权。游客在行程中若遭遇强制或诱骗消费,应保持冷静,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旅游合同、旅行社行程单、旅游大巴车牌号、被强制或诱骗消费的视频资料和单据等,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