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再升级 外出旅游需谨慎
案由
安徽省亳州市游客张某于今年7月上旬报团参加北京3日游,行程日期为7月31日至8月2日。因7月中下旬北京出现新冠肺炎零星病例,张某于7月30日提出退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认为,该行程未受疫情影响,张某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部分团费已经发生,无法退还全部费用。张某投诉至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案中出发地与目的地均为低风险地区,游客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要求退团,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所致。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在扣除40%的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游客。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病例,受此影响,许多原定的旅游行程被取消或变更,涉疫退团退费、行程变更等旅游投诉纠纷有所增加。本案中,游客张某所在地为低风险地区,旅游目的地北京虽有零星病例,但截至出发时未有中高风险区域,且根据张某提交的行程来看,活动范围不涉及零星病例区域,不影响原定行程的履行,故张某取消行程属于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其中,“必要的费用”是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关于“必要的费用”,如果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扣除发生的必要费用;未有约定的,或约定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比例明显高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调整。
建议提示
近期国内出现多点散发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了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紧急通知,要求A级景区严格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控制游客接待上限;旅行社和在线旅游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要求,不得组团前往高中风险地区旅游,不得开展前往高中风险地区的“机票+酒店”业务。为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游客出游安全,在此提示广大游客:
一、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谨慎选择出游,避免前往高中风险地区旅游,自觉接受当地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
二、合理安排行程。提前了解出发地、目的地最新疫情防控政策,查询旅游景区开放、门票预约措施,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和时间,密切关注目的地及沿途疫情防控情况,及时调整行程。
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减少聚集,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区时自觉与其他游客保持间距,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应停止游览并及时就医。
案例提供单位: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中国旅游报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