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八个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典型案例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为了以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鉴别能力,日前,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了一批指导案例:
案例一关键字:社区养老。上海某社区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该公司养老、养生会员参加“安徽安庆天柱山4天3夜品质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
案例二关键字:“延伸”的救援服务。上海某法资企业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延伸银行、保险公司高净值客户救援服务为幌子,推出“半天故宫非凡体验”旅游活动,向4名高净值客户提供旅游服务。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7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关键字:微信公众号。某旅游(上海)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经营互联网站“某某旅游”及微信公众号“某某旅游”招徕组织旅游者参加“昆—大—丽6天5晚高品质游”。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关键字:婚介相亲。上海某婚姻介绍所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招徕相亲者参加“宁夏中卫4日游”。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关键字:旅游俱乐部。崔某个人投资经营某旅游俱乐部,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参加“宿迁3日游”。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崔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关键字:微信尾单群。崇某某通过“微信尾单群”招徕旅游者参加“三亚机+酒自由行”。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崇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关键字:销售墓地招募会员。上海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销售墓地的形式招募会员,以养老服务的名义为会员提供旅游服务,组织安排会员参加“海南十天九晚”旅游行程。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关键字:在线旅游。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旅游平台的名义,通过其网站、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途径向用户发布包价旅游产品信息,且可以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与旅游者达成交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和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抄送相关部门暂停该公司网站运营。
五一假期即将来临,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向社会发出警示,提醒广大游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多关注目的地的旅游、公安、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合理规划出游线路,错峰出行。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报名参团。参团旅游时,要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并索取发票、行程单,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及自费项目等。警惕通过微信、QQ群、论坛等渠道组织的旅游活动,防范以“免费旅游”“低价旅游”等为诱饵欺骗游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