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黑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分为县(市)级和市(地)级,创建主体为县(市)政府和市(地)政府。创建单位应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创建工作,经市(地)级旅游主管部门初检合格后,向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省厅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黑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区”。
办法明确,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上报的县级创建单位初审验收报告等材料为认定参考依据,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从体制机制、政策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秩序与安全、资源与环境、品牌影响、创新示范8个方面进行会议评审。对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黑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当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市(地)政府可以向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认定申请市(地)级创建单位。
根据办法,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统筹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至5年完成对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已命名的示范区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