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落地有声 全面推进非遗保护
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从2001年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开始,我国由政府主导推动的非遗保护工作走过了19个年头。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批准中国加入《公约》。2006年4月,《公约》生效,我国全面进入《公约》框架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近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公约》和非遗法的过程中,全面推进非遗保护各项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更好促进非遗传承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福建是非遗资源大省,目前共有7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迄今在国际非遗保护三个系列上获得大满贯的唯一省份。“《公约》和非遗法对非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福建多措并举推进非遗保护。福建省人大去年颁布实施《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不断加强福建非遗保护法规建设;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今年出台《福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完善非遗传承人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同时,福建还积极开展非遗抢救性记录工程,完善非遗资源调查和课题研究,强化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助力精准扶贫,振兴传统工艺。
“贵州非遗资源丰富。为贯彻落实非遗法,贵州出台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各级非遗名录体系。”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院长殷红梅介绍,黔东南州以保护非遗为核心,以建立非遗项目、传承人及示范基地名录体系为抓手,不断推进和优化传承性、抢救性(数字化)、生产性、传播性、立法性(政策性)等方式协同保护发展非遗。同时,还加强了以绣娘、银匠等民间工艺为主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族民间文化向产业化、参与式、常态化转变。
近年来,浙江省大力贯彻落实非遗法,进一步丰富提升非遗保护发展的“浙江经验”。“2011年起,我们要求每个国家级非遗项目都要有‘一个保护方案、一个专家指导组、一个工作班子、一个传承基地、一个展示平台、一套完备档案、一册普及读本、一项配套政策’,以‘八个一’夯实项目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狠抓全省非遗数据库建设、非遗记录工作、国遗丛书编纂等基础性工作。”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快非遗名录体系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浙江实行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通过修订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对各市县开展包括九个方面46项指标的非遗保护发展指数评估,将排名后30%市县的部分经费拿出来奖励排名靠前的市县,以此激励基层重视和加强非遗项目保护。
山西秉承“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理念,支持非遗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2013年1月,《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施行。此后,还出台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存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本)》《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了指导意见、工作规范、技术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依托红色旅游、遗产旅游、研学旅游、乡村旅游等,山西将博物馆、非遗传习所、古籍展示馆等文化场所纳入旅游线路,推动非遗融入旅游消费各环节,有效扩大了山西非遗项目知名度和美誉度。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认真贯彻落实《公约》和非遗法,通过组织各种活动,挖掘全省非遗项目、非遗产品,指导规划非遗传播路径。辽宁省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秉承“为群众创造出更多优美便利的公共文化空间”的服务宗旨,始终致力于文化惠民活动的策划开展,借助与沈阳故宫、帅府临近的地缘优势,精心筹划设计打造了“文馨苑”小剧场及其附属展示空间,使文馨苑逐渐成为展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和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日益发挥辽沈文化客厅的重要作用。
“非遗法和此前出台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改变了非遗工作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腾冲积极、稳妥推进非遗保护,境内许多非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及合理利用。”云南省腾冲市文化馆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完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开展传承人培训、推进非遗进校园等,腾冲非遗传承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此外,在非遗保护中,腾冲因地制宜,积极引导部分非遗项目走生产性保护之路,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南京市秦淮区文化和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非遗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秦淮区不仅为每个国家级非遗项目制定了10年中长期保护计划,去年还启动了省级非遗项目中长期保护计划。此外,秦淮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区财政每年至少投入200万元用于非遗保护;出台《秦淮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绩效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退出机制,从而加强对秦淮区域内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基地的管理。
(采访组成员:王洋 王菀 吴健芳 陶李 王文华 周凤文 袁婷婷 执笔: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