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游必有陷阱 旅游补贴莫轻信
案由
游客郑某通过微信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四天三晚游,团费0元。旅行社承诺在旅程结束后,向每位游客发放旅游补贴。行程中,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场所,强迫游客购物,郑某消费近2000元。行程结束后,旅行社未依照约定向游客发放旅游补贴。郑某对此不满,投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要求旅行社退款退货,并按约定发放旅游补贴。
经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调查,该旅行社通过虚构“政府补贴”“旅游公司补贴”等事实,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免费且得补贴”的桂林四天三晚游广告招徕游客,并安排无证导游诱导、强迫游客购物,涉嫌违法违规。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旅行社及导游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不得安排无证导游提供导游服务。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导游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提示
游客选择旅游产品,切勿被“免费旅游”“旅游补贴”等噱头迷惑,以免陷入低价游陷阱。在此提醒广大游客:
一是提前了解相关信息。游客在出发前,可登录目的地旅游官网,查询“旅行社名录”,选择正规旅行社。
二是理性选择旅游产品。不同的旅行社在同一线路上的团费价格不尽相同,游客在选择时,应综合考量,选择团费合理的旅游产品。
三是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游客应与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索要发票,并对合同约定的景点、住宿、交通工具等细节进行确认,避免发生纠纷。
四是依法理性维权。游客在行程中若遭遇强制或诱骗消费,应保持冷静,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旅游合同、旅行社行程单、旅游大巴车牌号、被强制或诱骗消费的视频资料和单据等,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