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思考
应利用法规监管、标准监管、大数据监管及信用监管四大模式建立起旅游服务质量全方位、立体、闭合的监管体系,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进入新阶段
我国旅游发展40多年来,国内、入境及出境三大市场逐步发展,旅游消费呈现出多层次、个性化、高品质的特征。旅游业服务质量意识和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相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在线旅游流量愈发庞大的发展现状而言,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无法适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旅游消费的需求,服务质量仍是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旅游服务质量监管的制约因素
1.线下线上大环境日益复杂。疫情防控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内容与方式提出更高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量订单被取消,大波纠纷随之袭来,《2021年上半年在线旅游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显示,受疫情影响,退订、退款问题在上半年旅游出行类投诉中占比达48.8%。此外,线上旅游经营规模日益庞大。
2.企业为牟利而故意误导消费者现象较多。受疫情影响,旅游企业经营受挫,有的甚至面临破产风险,为了生存,一些企业出现了虚假宣传、强制搭售、强迫消费等违规行为。高投诉率暴露出旅游交易平台管理的种种漏洞。而游客会因一些“好处”,忽视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合同,最后因无证据而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3.政府部门旅游服务质量相关法规还不完善、大数据与信用监管不成熟。旅游法中强制性措施多,鼓励和优惠性措施少。在线旅企注册与经营地不同、服务器所在地与违规行为发生地不同等令取证“无门”。信用评价数据跨地区共享不足,披露利用水平低。
二、完善旅游服务质量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是一项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任务,应利用法规监管、标准监管、大数据监管及信用监管四大模式建立起旅游服务质量全方位、立体、闭合的监管体系,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进入新阶段。
(一)推进法规监管,实现监管“有法可依”
构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法律支持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尽快制定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条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与旅游服务质量现状,明确各方职责与任务、实施范围与程序、监督形式与要求、法律责任与保障条件。
优化与推广类似“在途速裁”的APP。张家界永定区“在途速裁”为处理近期因疫情暴发的大量旅游纠纷提供了高效解决方案,然而此APP只有iOS苹果版本,且普及率低。可借鉴其先进经验,采用政企合作模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创建安卓、iOS双版本APP,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推进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相衔接。鼓励各省市联合仲裁委员会建立线上“旅游投诉纠纷仲裁中心”,支持地方实施先行赔付制度。推动各省市设立旅游消费维权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巡回法庭,开设线上线下普法专栏,加强“以案释法”。推动旅游行业实行“一码畅行”“一键投诉”。
(二)推进标准监管,实现监管“行业自律”
各地应出台《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实施意见》,形成“1+N”制度机制。可借鉴四川省经验,配套发布《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计分管理实施意见》等系列办法,完善《旅行社有序恢复经营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落实“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机制。
开展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工作,以评价结果反促服务提升建设。国家层面,可从范围、人群、指标三个层次构建起科学的评价模型,从形象、环境、服务要素、市场、忠诚度、投诉评价等方面设置指标。推广评价二维码,以游客满意度为导向,结合专家、协会等群体的意见,助力各地准确查找监管盲点和服务痛点,促进“罚点球”式整改。
健全旅游服务质量认证程序,打造优质旅游服务示范试点品牌。综合利用“多维度感知模型”“多层次感知模型”“综合感知模型”等旅游服务质量评估模型与Qualicert服务认证系统,完善认证流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自下而上遴选优质旅游服务示范点,实行高水平人才线上认证,培育旅游服务优质品牌。
(三)推进大数据监管,实现监管“智能精细”
建立旅游服务质量协同监管机制,从分散监管到协同监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区域旅游服务质量大数据分类监管体系,省级主管部门协调下属单位,为市、县(区)、乡(镇)设置接口,在同级行政监管部门之上,组建协同监管领导小组。引入第三方协同监管,如邀请其进行重点领域监管等,实现“可视化、可量化、可预测、可控制”的协同监管机制。
打造智能监测体系与内部激励平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全国范围内,利用APP、手持终端等移动设备,实现执法数据现场填报、实时传输,减少“越轨行为”。各省运用区块链建立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激励入口,实现每一件旅游服务质量事件可溯源。各市严格对标,重点对投诉和负面舆情较多的经营场所进行全面复核。
(四)推进信用监管,实现监管“全程动态”
完善信用制度供给与平台建设,做好信用“事前”监管。各省市应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辖区内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规划、重点领域分级分类标准等。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引入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信用数据挖掘和比对水平。
开展信用检查与预警,做好信用“事中”监管。国家层面,健全旅游市场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按区域重要性、行业风险度、主体诚信度等划分类别等级,借鉴金融征信系统经验,对不同风险进行智能预警,并匹配执法手段。
建立信用联合奖惩与修复机制,做好信用“事后”监管。拓展旅游全行业信用应用场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丰富守信激励手段,将守信情况纳入景区、民宿等的资质评定、招投标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智能化旅游信用“红黑榜+备忘录”,一季一汇总并公示。各地应完善信用更新和修复机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鼓励“自动修复”转向“主动修复”。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