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行程取消 团款如何退
案由
2020年1月2日,游客宋某夫妻前往某旅行社咨询有关旅游事宜,经工作人员推荐,二人决定参加由该社组织的新马泰七日游,并于当日签订了合同,缴纳了1万元团款。然而,在宋某夫妻出发前,文化和旅游部于1月24日下发通知称,因疫情影响,自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随后,该旅行社通知宋某夫妻取消了此次行程。而在取消行程前,该旅行社已经支付了宋某夫妻的签证、机票、酒店等费用,共计3380元。后双方因退款事宜协商未果,宋某夫妻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1万元团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宋某夫妻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该合同未能全部履行是由于疫情因素,并非双方过错;虽然宋某夫妻支付了1万元团款,但该旅行社已经支付的签证和酒店费用3380元已无法退回,对该笔损失款项应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担。由此,一审法院判决该旅行社退还宋某夫妻8310元。宋某夫妻不服一审判决,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2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出境旅行,对退费问题协商不一致引发的诉讼。对此,实践中也有分歧。就本案而言,对无法退还部分的费用,法院判决由原、被告平均分担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本案中,虽然宋某夫妻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但该合同未能全部履行是由于疫情因素,并非双方过错;虽然宋某夫妻支付了1万元团款,但该旅行社已支付的签证和酒店费用计3380元已无法退回,对该笔损失款项依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不仅符合人们对公平原则的心理预期,更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笔者建议,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认真阅读条款,对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及时提出,并可在合同条款的备注中说明;与旅行社产生争议时应尊重契约精神,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维护自身权益。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应对游客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解释和说明;对合同免责格式条款一定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可以采取字体加黑、加粗并让游客签字确认或对免责条款做提示,说明时采取录音、视频等方式;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要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必要措施,力求将双方损失降至最低。产生争议时,旅行社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双方共赢的解决方案,以提升旅游行业的公信力,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