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有风险 安全记心间

旅游资讯 2022-10-28 06:08www.16816886.cn张家界旅游

案由

游客曹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在导游的带领下前往某景区滑雪场滑雪。曹某在初级雪道自行下滑过程中,选择的滑雪路线与前方滑雪者距离稍近,在即将超越前方滑雪者时,因躲避他人而摔倒受伤。随后,导游将曹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曹某为左胫骨腓骨干骨折。曹某认为自己受伤是景区滑雪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故要求景区、旅行社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负责人认为,景区滑雪场雪道设置、区域划分合理,且景区滑雪场在入门大厅墙面上悬挂了《安全须知》《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雪具租用须知》,明确提示游客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了雪场示意图、向导图、安全公告。景区已向游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工作人员认为,导游在前往滑雪场途中,已告知游客滑雪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风险提示,在曹某受伤后也及时对其进行救助。旅行社已向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在为曹某提供服务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本案中,虽然景区滑雪场针对不同等级的滑雪者设置了平地雪道、初级雪道、中级雪道,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游客进行提示,但景区滑雪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景区滑雪场的管理人员针对曹某进行了充分提醒和安全告知,并且在曹某受伤后,景区滑雪场未及时对曹某进行救助,也未提供救援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景区滑雪场在服务管理、警示告知、安全指导、安全保障及医疗救治上还有一定瑕疵。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游客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且作为初次从事滑雪运动的普通游客,应当对自身的技术、能力及此项运动的风险有充分认知。而曹某在下滑时速度较快,也没有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其摔伤的主要原因,故曹某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旅行社依约将曹某等人送到景区,在途中已将滑雪的相关注意事项对游客进行了充分讲解和风险提示,在曹某受伤后也及时对其进行救助,已向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提示

北京冬奥会的举办,激发了民众对冰雪运动的热情,越来越多的游客关注冰雪运动,冰雪旅游成为一种时尚。

滑雪是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滑雪场作为高危险性运动项目的经营者,不仅要向游客提供安全的设备、合格的场地,更要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滑雪者的人身安全。如安排专业人员对滑雪者进行提示、指引,在事故易发区域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维持秩序,事故发生后及时对滑雪者进行救助等。

消费者在滑雪前应仔细阅读《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等,了解滑雪必备的安全准则和技术要领。运动前要做好个人防护,充分做好热身。运动时要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与自身滑雪水平相符,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滑雪。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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