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处罚室接受处罚,学校有权力对学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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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处罚室接受处罚
接受了学校的处罚还需要接受班主任的处罚吗?
1、在学校处罚室接受处罚:学校有权力对学生进行罚款吗
《行政处罚法》在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和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在第三章又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如下三类:一、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二、法规授权的;三、行政机关委托的。那么,高等学校是否属于其中的一类呢?从目前的、法规来看,学校只能是属于、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这里的是指《教育法》。其在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在第5项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可见,学校对学生的确有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但这种管理权只是在上面提到的范围和事项上有效。超出这种特定的范围,学校与学生之间就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所以学校的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并不能与行政处罚相提并论。学校对学生只有进行处分的权力,而没有进行处罚的权力。而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58条规定,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是学习、生活场所,其设备是**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而没有规定学校在要求学生照价赔偿之后,还可以对学生进行罚款。可见,本案中学校做出的罚款决定是没有根据的。《规定》在对学生的申诉处理上是这样说的: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二个案例中,学校因李某不服罚款决定而给予其纪律处分是很不合适的,应当予以撤销。学生对学校毫无依据的罚款要求完全可以拒绝。如果学校因此而对学生进行处分,则被处分的学生可以有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学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要注意的是诉讼的性质是行政性的,而非民事性的。因为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事项上,学校是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学生也可以先向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而后再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学生想要回已经交纳的罚款,该怎么办?这时,由于没有涉及到学校行政管理权所针对的事项,所以学生不能向**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返回不当得利。自我惩罚方疼50条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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