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推进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工作
近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以推动全省旅游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导则》明确,民宿集聚区是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部分区域内,以景区化村庄和乡村旅游重点村为主体,民宿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形成以民宿业态为特色产业,以民宿品牌为核心吸引,以民宿体验为主要消费方式,以民宿经济为主要经济形态,带动乡村旅游多业态发展的一种新型乡村休闲度假部落(度假村),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景区依附型和配套型住宿的新型旅居生活社区,区域内合法民宿房间总数不少于100间。
《导则》提出,旅游民宿集聚区创建以乡村振兴、共同富裕为统领,坚持高质量发展,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发展、融合发展、绿色发展、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原则,促进发展要素集聚和市场消费转化。以乡村振兴示范区、共同富裕先行区、三产融合样板区、生态环境保护区、品牌打造创新区为创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突出创建特色,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融合创新,丰富产品业态;实施联动营销,打造特色品牌;完善基础设施,实现共建共享;加强指导监管,提升服务水平为创建任务。
《导则》还明确了创建政策措施、验收管理等事项。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已命名的民宿集聚区适时组织复核,复核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示范区,视情况予以警告或撤销。被警告的旅游民宿集聚区,须对照问题积极整改,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验收。被撤销称号的旅游民宿集聚区,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