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5部门出台意见保障旅游用地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旅游业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大力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优化旅游产业布局、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意见》提出,加强旅游业用地分类管理。针对旅游业用地类型多,生态景观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规模大,一般不改变土地性质等特点,依法实行旅游业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占用)、农用地转用手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及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意见》明确,着力优化审查报批。用途混合且包括旅馆、餐饮等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影视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照出让方式供地;景区内厕所等设施用地,旅游项目用地范围外政府配建非营利性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意见》强调,支持旅游新业态发展。针对乡村旅游、冰雪旅游、自驾车房车旅游、文化研学和红色旅游等新业态用地特点,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明确不同业态用地政策,保障旅游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全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要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对旅游项目采取“清单式”管理;要严格监管旅游业用地供应和使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