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安哪些地方禁止烟花爆竹和禁止销售区域
春节有的地方会燃放烟花爆竹,但是很多地方其实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在西安,下面这些地方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所以大家大家一定不要违反规定,不然是会受处罚的。
蓝田县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南河桥灞河滨河北路以北,信天游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交叉处—东城水库—沿水库河道至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该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县工业园、西北家具工业园,该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各镇政府驻地人员密集街道,2020年1月17日(农历腊月二十三)0时至2月8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 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全县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因重大活动确需在禁止或者限制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八、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科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九、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春节期间不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生态环境建设做出贡献。
西安市临潼区
一、设立烟花爆竹禁销禁放区
临潼城区东二环以西、桃园北路以南、行者路以东,秦唐大道西至姜沟立交沿线、骊山景区、疗区以北和重点防火单位周围200米以内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划重点,这些地方全年都禁销禁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销禁放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否则由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临潼区行政区域内,春节至元宵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2月8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遇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燃放焰火的,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燃放。
三、公安、城管、宣传、应急、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运、教育、消防、供销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禁销禁放工作落实到位。
四、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公告,并做好宣传工作,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应事先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对违反本公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公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高陵区
一、高陵区行政区域内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应急管理部门奖励2000元。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奖励200元。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